小店每月要缴300元管理费河南有望取消工商管理费

默认分类   2008-03-10 21:01   阅读28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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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185:03:10来源:东方今报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什么时候可以取消啊?”昨天,有商户向今报打电话“抱怨”说,他又收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十几平方米的小店就要收取300元工商管理费,标准相当高。□今报记者董彩红/文张晓冬/图

  【投诉】商户不满300元的“高额管理费”

  昨天下午,在金水区政七街一个不足15平方米卖食品的店铺内,老板张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花园路工商所在12月13日下发的一份缴费通知单。上面写明,经核定,该店每月应缴纳管理费300元,逾期不缴纳将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张先生说,他的店铺较小,只有十几平方米,月销售额也只有五六千。可各种税费加一块儿就要缴1000多元,再除去房租、水电费、本钱等,所剩无几。“生意越来越难做,我都有关门转让的打算了。”张先生叹息道。

  和张先生有同样烦恼的还有很多商户,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下,大家所缴的工商管理费300元、500元不等,也有的找熟人托关系降到了100元。“这费用到底是按啥标准,谁能给出个准确解释?”商户们也很不理解。

  【收费方式】基本上采取定额收费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个体私营处提供的信息,2006年年底,全省的个体工商户总数为130.6万户,截至2007年3月31日,郑州市个体工商户为18.8万户。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到2%收取。但实际上,一些地方是根据个体户经营的面积、规模和行业、区域等,由地方工商部门的评费小组确定收费多少,基本上采取定额收费方式。

  【不解】只有实力最弱的个体户上缴

  据了解,工商管理费主要是指个体工商费和市场管理费。这两项费用收取所依据的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距今已有20年的历史了。

  尽管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是按照国务院两个条例(《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企和私企都没有收取,唯独对实力最弱的个体户收取。这也是令商户们颇为不解的。

  商户反映,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理说本应是为大家服务的,但现在全转变成了为收费而收费的项目,并且被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中,充当自身经费。“这是及其不合理的”。

  取消呼声由来已久

  今年9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透露:在温家宝总理的批示下,发改委、财政部等多个部门正在研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处理问题,并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之后,“一定会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在2005年,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曾对是否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过处理意见。

  有关专家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一个规定收取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提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否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声音】本地很快有措施出台

  据了解,北京市、天津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已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方政府也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对于河南是否也像北京、天津一样及时取消该项收费,河南省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依靠工商管理费运转的,如果停收工商管理费,政府就必须为工商部门提供新的经费保障。如果经费问题解决了,河南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也是很快的事。估计河南很快将会有相应措施出台。

  【责任编辑:李鹏勋】

  链接:

  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zzsx/20071218259.htm

  注解:本文“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的报道有误;应是0.5%到1.5%收取;以下是有关规定:(惜辉)

  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节选)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惜辉 发表于:2007-12-19 21:13:00

 

一个违宪的收费也能撑好多年,也算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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